(2013)澄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钧朝与县交警大队不服强制扣留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朝,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澄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王均朝,男。被告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世明,该大队大队长。原告王均朝不服被告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2年4月7日扣押车辆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均朝负担。审判长 付毅超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开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