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雷宏刚与严玉龙、杨宁博、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宏刚,任建明,严玉龙,杨宁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雷宏刚,男。代理人弥小强,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建明,男。被执行人严玉龙,男。被执行人杨宁博,男。本院在执行雷宏刚与严玉龙、杨宁博、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559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标的未予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雷宏刚与被执行人郑正军、任建明民间借贷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