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树旺与任希民、山东省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树旺;任希民;山东省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33-1号原告高树旺。被告任希民。被告山东省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旺诉被告任希民、山东省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任希民驾驶的鲁F290**号(挂车号牌:鲁FY9**)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任希民驾驶的鲁鲁F290**(挂车号牌:鲁鲁FY9**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