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二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爱林与被告宋盛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爱林,宋盛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重字第1号原告朱爱林,女。被告宋盛渐,男。原告朱爱林与被告宋盛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资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盛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7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郴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为由,撤销本院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爱林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林撤回对被告宋盛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爱林负担。审 判 长 谭智勇代理审判员 许译匀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庆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