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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镇江恒味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恒润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069-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恒润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民营开发区一支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尹名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勇,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峰,男,汉族,1976年1月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恒润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恒润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徒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耀审判员  李 焱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