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姚守梅与郧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守梅,郧西县人民政府,熊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姚守梅,曾用名姚玉环,女,生于1964年3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告郧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华林,系该县县长。第三人熊新华,男,生于1964年3月16日,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守梅与被告郧西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守梅以有关部门已调解,矛盾基本得到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守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本案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守梅负担。审 判 长 吕明智审 判 员 陈 英人民陪审员 郭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