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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董丽申请执行张晓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张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董丽,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随湾行政村华湾村3号。身份证号码341282197803020205。被执行人张晓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法姬娜小区B2-2-301号。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09130359。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晓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虎所有的座落在界首市东城办事处法姬娜大道B2-2-301号住房一套(登记面积:130.46平方米,产权证号:0205066)。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