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欣甫,莫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阳欣甫,男,201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灵川镇木马村委三排村49号。法定代理人:阳平,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址同上。系阳欣甫父亲。被执行人:莫凤英,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灵川镇木马村委二排村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阳欣甫与被执行人莫凤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凤英自动将执行标的款项交付法院。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黎爱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