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史平与被告史小丽、王孟华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8号原告:史某,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潘明强,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女,汉族,无业。被告:王某,女,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史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810元退还原告史某。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