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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宏志与方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志,方康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10号原告:王宏志,男,合肥市人。委托代理人:吴定兵,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康荣,男,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志诉被告方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志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