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宏志与方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志,方康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10号原告:王宏志,男,合肥市人。委托代理人:吴定兵,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康荣,男,汉族,巢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志诉被告方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志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荣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