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探视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卢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承担的义务为配合卢某某对其婚生女王欢进行探视,并每月带王欢共同生活两天;承担执行费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已对其婚生女王欢进行探视,并共同生活两天,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确定的2013年10月卢某某的探视权已实现。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的卢某某2013年10月带其婚生女王欢共同生活两天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