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与马孟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马孟达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金水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8897-5。法定代表人:姜祥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孟达。委托代理人:王西龙。上诉人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永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8时45分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祥宇钢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美权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月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