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秀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被执行人郑秀敏。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秀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秀敏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郑秀敏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调查显示被执行人郑秀敏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郑秀敏名下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万安路23号的房屋,因该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院依法启动拍卖处置程序,经过三次拍卖均未成交。截止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郑秀敏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7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800元、执行费9400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瑞钦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秀敏名下的房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4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