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杜金伟与高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伟,高婷,李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伟,男。被执行人高婷,女,。被执行人李银花,女。本院在执行杜金伟申请执行高婷、李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杜金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婷、李银花按约定月息1.5%支付申请人杜金伟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金伟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今年年底还一半2500元,年后再还剩下的另一半250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人也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杜金伟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审判员 史志强代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