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424号原告: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山背岭。法定代表人:徐荣新,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沙头镇施沙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荣华,职务:董事长。原告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