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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胡建忠与上尚丽水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上尚丽水XX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胡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X。被告:上尚丽水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上尚丽水XX有限公司(原名上尚丽水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0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燕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