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63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李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抚养费16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和张某离婚,故抚养费的期限计算应为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共16个月,每月应付抚养费为800元,总额为12800元。故张某实际负有支付李某某12800元的义务。现张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李某某128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