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程甲某、程乙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某,程乙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一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东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甲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人程乙某,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程乙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乙某于2012年11月14日21时许,到东明县沙沃乡程庄行政村程庄东村陈某某家大门外,在未经陈某某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某甲用脚将陈某某家大门跺开,后二被告人进入其家中,被告人程乙某用手电照明、被告人程某甲将陈某某家的电动车、窗户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954元。被告人程某甲、程乙某于2013年1月14日到东明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申请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乙某未经住宅主人允许,非法强制闯入他人住宅,并施以破坏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受害人是邻里关系,被告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受害人不要求赔偿,并且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是因工作不当引起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程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尹正华审判员 张明华审判员 崔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