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新时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193号原告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新时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新时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已关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新时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707397.8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申请执行费9473.98元。现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百明工艺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1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