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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福田、姚建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催字第24号申请人:王福田,委托代理人:姚建生。申请人王福田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40200051/22527903,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3日,出票人为浙江鑫涛轻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化亚化纤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王福田承担。审判员  臧峻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