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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腾腾、曹文波与潍坊福润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腾腾,曹文波,潍坊福润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曹腾腾,安丘市新安居建材批发中心业主。原告曹文波(曹腾腾之父),安丘市新安居建材批发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于振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永,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潍坊福润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南、武继田,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腾腾、曹文波诉被告潍坊福润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腾腾、曹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6元,减半收取65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8,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桂玲审 判 员 石 皓审 判 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