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卫与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姜一勇,姜巍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杨卫,女,汉族,1969年10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一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虎,该公司经理。被告:姜一勇。被告:姜巍伟,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诉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诉讼保全400万元;要求查封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N**××、皖N6**××、皖NQ**××、皖NH**××、皖NH**××、皖N5**××号车辆。原告杨卫对其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40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抵押、转让等。二、查封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N**××、皖N6**××、皖NQ**××、皖NH**××、皖NH**××、皖N5**××号车辆。三、查封原告杨卫申请诉讼保全所提供的赵鸿(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齐云西路南苑山庄42号楼东1室(1-2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