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雷光清、孙雪天与重庆由甲房地产顾问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光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由甲房地产顾问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戈文,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孙雪天。再审申请人雷光清及原一审被告孙雪天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由甲房地产顾问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由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雷光清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没有合法依据。1.鉴定机构不具鉴定资质且程序严重违法。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建工检测中心)在2009年度并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通过庭审质证后,再审申请人多次申请另行选取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一审法院还是决定由原鉴定机构重新作一次鉴定,2012年2月24日,建工检测中心又作出了一个鉴定报告,但鉴定人仍是原先的鉴定人员。申请重新鉴定应当由重新选定鉴定机构,其鉴定人员也应回避,故鉴定程序违法。2.本案由于是屋面瓦釉面脱落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对屋面瓦釉面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建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对表面质量检测为合格,说明釉面质量合格,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3.被申请人没有相关建设施工资质。在被申请人损失清单中称3200平方米用了50吨水泥,照此计算这个比例完全违反国家规定的水泥河沙的比例标准,不能排除施工原因导致釉面脱落。故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雷光清销售给由甲公司屋面瓦是否为合格产品。雷光清销售给由甲公司的屋面瓦铺设在所承包的石柱黄水工地的屋顶后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屋面瓦出现了大面积瓦釉面脱落现象。2010年1月4日由甲公司与雷光清签订了《关于屋面瓦釉面脱落现象的处理意见》,双方当日前往施工现场确认屋面瓦出现了大面积瓦釉脱落现象并约定取样送质监部门检验。后经双方共同委托建工检测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虽然该鉴定报告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存在一定的缺陷。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抽检的样品双方一致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书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方法解决,不应当予以重新鉴定。且建工检测中心第二次所作的鉴定结论与第一次相符,足以证明雷光清向由甲公司提供的屋面瓦质量不合格。雷光清并无证据证明屋面瓦釉脱落系由甲公司造成。原审法院判决雷光清向由甲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雷光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光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