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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代志新与李春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志新,李春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代志新,农民。被告李春信,农民。原告代志新与被告李春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志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代志新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