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代志新与李春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志新,李春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代志新,农民。被告李春信,农民。原告代志新与被告李春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志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代志新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