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泾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召诉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惠某某,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