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何益平与林龙龙、余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益平,林龙龙,余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益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龙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负责人金康文。上诉人何益平为与被上诉人林龙龙、余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何益平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通知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上诉人何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益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益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