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29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家好。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刘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林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