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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商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于小平、于同根、顾小明、于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粉才,于同根,顾小明,于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0102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翼,该公司职员。被告于粉才,男,汉族。被告于同根,男,汉族。被告顾小明,男,汉族。被告于小平,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粉才、于同根、顾小明、于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