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金强与叶伟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强,叶伟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3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0月3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1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蔡金强,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叶伟强,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博罗县,现暂住佛山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强诉被告叶伟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及粤Y×××××号的两辆车(查封价值221800元),并提供了权属人为蔡金强、戴祝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景隆广场A梯11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共证字第1116243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伟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及粤Y×××××号的两辆车(查封价值221800元)。二、查封权属人为蔡金强、戴祝有的位于清远市新城东三号区景隆广场A梯11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共证字第1116243111XXX号)。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移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黄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