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海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法刑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全,男,1974年8月2日出生,回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务农。200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海全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马海全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商贸园小区“中央豪庭”门前的坝子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价值1750元的一辆钱江牌15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马海全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尹某某。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何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海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尹某某、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页、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海全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海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二、对被告人马海全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方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