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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海南汇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汇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22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董事长。被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令会,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汇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汇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将被执行人海南汇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190万股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汇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190万股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