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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武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朱匡清、胡月花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匡清,胡月花,朱晨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武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朱匡清。申请人:胡月花。被申请人:朱晨骅。申请人朱匡清、胡月花要求宣告朱晨骅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匡清、胡月花起诉称: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系两申请人的次子。朱晨骅系先天残疾,长大后不会说话,严重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但走路与常人无异。2006年12月1日下午4点左右,朱晨骅趁家人不备出走,后再无音讯。申请人通过亲朋好友走访、张贴寻人启事、广播电视寻人等方式,在武义、金华、永康等众多周边县市查找,历时两个月均无果。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近六年。现申请宣告朱晨骅死亡。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朱晨骅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朱晨骅死亡后,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第8版发出寻找朱晨骅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晨骅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武义县壶山街道中南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现朱晨骅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朱晨骅的公告也已届满一年,朱晨骅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晨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沈 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陶婧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