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德权与宣汉县柏树镇石板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权,宣汉县柏树镇石板梁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刘德权,男,生于1946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曹燕华,四川育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汉县柏树镇石板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光文,该村主任。原告刘德权与被告宣汉县柏树镇石板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德权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权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4元,减半收取4862元,由原告刘德权承担。审判员 王 一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