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诉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琴与陈马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琴,陈马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诉保字第66号申请人李琴,女,1960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60********,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号金珠花苑**幢***室。被申请人陈马克,男,1950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50********,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西路**号金珠花苑*幢***室。申请人李琴因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要查封被申请人陈马克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上河街6号珠江小学住宅楼2单元303室房屋,申请人李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马克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上河街6号珠江小学住宅楼2单元303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靳德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