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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巡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国军、陆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商巡初字第0067号原告连云港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大明,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军。被告陆扬。原告连云港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诉被告杨国军、陆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军、陆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泰公司诉称,2011年1月19日,被告杨国军与我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杨国军购买本公司车辆,因资金周转困难特向我公司借款人民币11万元,被告陆扬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11月19日。月利息为1.5%。如被告逾期还款,应按借款到期之日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后,二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杨国军、陆扬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被告杨国军向原告购买福田欧曼产6×4牵引车及13米挂车一台,因首付款不足,与华泰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陆扬提供连带担保。约定月利息为1.5%,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9日至2011年11月19日,如被告逾期还款,应按借款到期之日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约定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杨国军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被告杨国军将一台福田欧曼产6×4牵引车及13米挂车提走。其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以上事实,有汽车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和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1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9日起至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陆扬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颜 明审 判 员  张 义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展 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丙方有权向乙方和丁方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