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经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可与赵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可,赵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乳经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赵可,系乳山口镇赵家村村主任。被告:赵财,务农。原告赵可与被告赵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灵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可、被告赵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可诉称,2013年1月27日13时30分,原告在组织村民对海滩分配进行抓阄时,被告赵财因不同意海滩的分配,将原告打伤住院治疗。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53.18元。被告赵财辩称,原告作为村书记没有分配给他应得的海滩,应该先赔偿其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可系乳山市乳山口镇赵家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月27日13时30分,原告在组织村民对海滩分配进行抓阄时,被告赵财因对海滩的分配不满,将原告打伤。原告赵可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2127.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30元/天×6天)。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计算为423元(25755元/365天×6天)。庭审中原告放弃对护理费的请求。另查,2013年9月9日,乳山市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赵财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现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乳山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乳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案为证。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因不满原告对海滩的分配将原告打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伤后在乳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居住,其要求根据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赵财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财赔偿原告赵可医疗费2127.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423元,共计2730.18元。限被告赵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其他无纠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昱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