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洪梁灯与义乌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梁灯,义乌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洪梁灯,经商。委托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中路518-1、518-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伟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周海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闻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师。原告洪梁灯诉被告义乌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洪梁灯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梁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已减半),由原告洪梁灯负担。审判员 陈成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