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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荣,龚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荣,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阳新县军垦农场白岩山50号,现住灵川县八里街。被执行人:龚玉忠,曾用名龚榆中,男,1978年11年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川县灵川镇粑粑厂村委金家村1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秋荣与被执行人龚玉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9)灵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10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所涉申请执行标的款项已从被执行人龚玉忠妻子龚桂香银行账户中扣划。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9)灵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黎爱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