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太佑与重庆市渝北区次竹镇中河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太佑,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中河煤矿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太佑,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中河煤矿。法定代表人:唐锦万,经理。上诉人王太佑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中河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4874号民事判决,王太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太佑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太佑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太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太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敬代理审判员 乔艳代理审判员 万怡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