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小芳,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韦小芳,女,生于1982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蔚伟,男,生于1995年1月10日。申请人韦小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蔚伟驾驶的陕ALW8**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蔚伟驾驶的陕ALW8**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