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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机械厂留守处与被告李瑞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机械厂留守处,李瑞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01546号原告延安机械厂留守处。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248号。负责人王云玛,系该留守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建成,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高中文化,河南省人,系该留守处书记,现住延安市。被告李瑞林,男,1934年出生,现住延安市。原告延安机械厂留守处诉被告李瑞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延安机械厂留守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实际负担354.5元。审 判 长  刘东红代理审判员  刘生虎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