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莱阳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于桂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英,崔其普,闫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莱阳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英。申请执行人:崔其普。被执行人:闫青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O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莱阳刑初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青松之妻王红珍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栾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