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60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某某,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某甲,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乙,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韩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