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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凤云与被告沈阳冠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辽宁宏久红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云,沈阳冠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宏久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73号原告:梁凤云,女,汉族,193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X段音灰东里XX号。被告:沈阳冠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心慈,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辽宁宏久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东区沈铁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费全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云与被告沈阳冠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辽宁宏久红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