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练XX与曾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XX,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水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练XX,男,汉族。被告曾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练XX诉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练XX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练XX承担。审判员 卜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芬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