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傅××因与被申请人龚甲、喻××民间借贷与龚甲、喻××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龚甲,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傅××。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龚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喻××。申请再审人傅××因与被申请人龚甲、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金某某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傅××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龚甲、喻××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龚甲父亲龚乙的证言、九联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村民署名出具的证明材料、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均无法证明龚甲以赌博为业,也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用于赌博,因此原审认定本案借款为龚甲个人债务,缺乏证据。二、借条中明确某某借款期间的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3倍,原审没有按约定的利息进行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3)金某某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龚甲、喻××共同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12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3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申请人龚甲、喻××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债务虽形成于龚甲、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龚甲于2012年11月11日出具借条后,其与喻××已于2013年1月17日因感情破裂离婚,由于本案债务形成与龚甲、喻××离婚相隔时间极短,同时离婚行为本身也可表明龚甲、喻××在离婚之前一段时间关系即已趋于恶化,故本案借款债务用于龚甲和喻××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大,另外也有证据证明龚甲素有赌博行为,综上,原审经综合考虑认定本案债务为龚甲的个人债务并无不当。逾期利息部分,申请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即是请求自2012年12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原审据此作出判决也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陈 因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