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403号原告: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詹裕好。被告:高某,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裕好、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4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觉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多次对被告苦心规劝,被告不但没有改变,反而离家出走数月不归,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12年4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偶尔发生争吵,都是生活中琐碎的事情,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都是再婚,婚前双方都有子女,原告有两名子女,被告有一名女儿,婚后原、被告与子女共五人一起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因对子女教育问题产生争执,又缺乏沟通,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中琐事及对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执,从而产生矛盾。出现问题后,又缺乏沟通,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原、被告之间能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多沟通,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智枫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