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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雷漫与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漫,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089号原告雷漫。委托代理人黎镇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法定代表人欧湘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负责人雷忠,该组组长。原告雷漫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渣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彬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雷漫的委托代理人黎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被告渣塘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漫诉称:原告雷漫是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组村民,2010年11月,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被告渣塘组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征收,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分配给被告渣塘组的村民每人1106元征地补偿款。2013年8月,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再次分配给被告渣塘组的村民每人48100元征地补偿款。但被告渣塘组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村民公约将原告以出嫁女原因排除在外,不予分配。两被告根据该村民公约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渣塘组的行为侵害了��告作为集体组织村民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渣塘组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49206元;2、判决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被告渣塘组均未到庭答辩、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对抗辩、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漫系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成员,自出生即居住在该村。2009年1月,原告雷漫结婚,其婚后并未将户籍迁出金南村渣塘组。2009年7月11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布了(2009)第00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0年11月30日,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被告渣塘组将此次拆迁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每人1106元的标准将上述款项发放给其村民。2011年9月20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布了(2011)第1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对大飞机二期项目拆迁安置的征收土地房屋数量、补偿安置费用、安置办法、拆迁腾地期限等进行了公示。2013年8月,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被告渣塘组将本次拆迁的补偿费用按照每人48100元的标准将上述款项发放给其村民。原告虽落户在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组,但因属于渣塘组村规民约中“出嫁女”的情况而未能参与此次分配。上述事实,有原告雷漫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渣塘组村规民约》、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渣塘组大飞机二期项目土地费分配表》、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布的(2009)第001号、(2011)第1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证人雷德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认为: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原告雷漫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组进行了户籍登记,其在登记之日起即具备了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以及与土地承包权相关的财产分配权利。2009年7月11日、2011年9月20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针对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被告渣塘组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时,原告已是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该组因土地征收而获得的相关权益应当享有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渣塘组未给原告发放相应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雷漫要求被告渣塘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492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渣塘组系非法人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告金南村民委员会作为其上级主管组织具有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定职责,故应在其所保管的被告渣塘组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漫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49206元;二、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在保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渣塘村民小组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雷漫预缴,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金南村渣塘村民小组在给付原告雷漫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雷漫。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