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朱利娜与莫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娜,莫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朱利娜。被告:莫小丽。原告朱利娜诉被告莫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古丽平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利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