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兰珍与梁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兰珍,梁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尹兰珍。被告:梁新。原告尹兰珍与被告梁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兰珍以其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兰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兰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兰珍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诗淇第1页共2页 搜索“”